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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2025新规整治劳务派遣乱象,哪些岗位或情形禁止劳务派遣用工

   日期:2025-08-10     浏览:9806    评论:0    
核心提示:天下苦劳务派遣久矣,劳务派遣,是当下常见的补充用工形式 ,有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特定岗位是劳务派遣人员,耳熟能详的临时
 天下苦劳务派遣久矣,劳务派遣,是当下常见的补充用工形式 ,有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特定岗位是劳务派遣人员,耳熟能详的“临时工”是另一种别称。劳务派遣用工乱象丛生,2025年2月我国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信用等级评价,指定某些岗位禁止劳务派遣用工,你知道哪些岗位或情形吗?劳务派遣单位一旦违反规定将评定为D级,引导退出劳务派遣行业。

一、劳务派遣岗位使用范围

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不能滥用。比如女职工休产假,用人单位可以劳务派遣人员暂时顶替;比如单位保洁人员,可以劳务派遣用工,无需单位自己招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三、禁止政府以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劳务派遣用工

自2020年3月起,国家禁止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劳务派遣用工,这属于变相用工,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风险,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令第102号)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四、专职消防员禁止劳务派遣用工

专职消防员作为安全生产岗位,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禁止采取劳务派遣用工。

《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不应采取劳务派遣用工。

 

广东省、天津市等各地规定专职消防员禁止劳务派遣用工。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得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天津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24〕28号)第十五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

五、煤矿井下工作岗位禁止劳务派遣用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安全限员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煤矿井下工作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六、非煤矿山项目部岗位禁止劳务派遣用工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第十九条: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

七、涉密、核心技术岗位和关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禁止劳务派遣用工

《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第一条:根据有关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点行业及涉密、核心技术等岗位,用工单位要按照要求采用直接用工方式,直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如专职消防员等安全生产岗位,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岗位,化工生产岗位等。

八、法律责任

2025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人社厅发〔2025〕6号),对劳务派遣单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逐步推动载入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其中禁止劳务派遣的岗位将评定为D级,引导退出劳务派遣行业,相当于取消行业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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