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一字之差,
却法律含义迥异,
影响着权益与责任。
明晰二者区别,
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工极为重要!
DERUI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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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
劳务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提供劳务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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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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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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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是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以劳务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关系在实践中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劳务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
劳务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提供劳务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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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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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与某商务公司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同时与另一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何某提供配送服务,受某商务公司排班和考勤管理,若不上线接单会被罚款,穿统一工服。报酬按接单数量计算,由另一公司发放。
法院认为何某与某商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何某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在劳动用工全过程中,某商务公司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具有决定性作用,何某并无相应自主权,双方之间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

